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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社会民生多个领域,一批新规下月起施行

2026-07-30 来源:天府发布、央视新闻 分享:

8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正式施行,涉及社会民生多个领域,一起来了解↓

四川新规

▶《四川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8月1日施行,废止旧农机安全监管条例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第104号公告正式公布,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原《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同步废止,四川农业机械化发展迈入全链条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

▶新修订的《四川省航道条例》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此次修订旨在贯彻国家战略部署,破解管理体制不顺、养护保护不到位等发展瓶颈。条例构建了涵盖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及法律责任的全链条制度,特别强调了流域经济发展和区域协同。条例支持规划建设短支航道、人工运河及通港达园专用支线,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并推动川渝及毗邻地区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和协同执法,以提升航道公共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新修订的《四川省体育条例》将于2026年8月8日起施行

条例共九章六十条,重点在落实全民健身战略、深化体教融合、提升竞技体育实力及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等方面作出新规定。例如,条例加强了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新增了体卫融合内容,并鼓励“三大球”等项目职业化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竞技体育人才培养。

▶8月1日起,《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2010年施行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的修订版。条例共48条,分为总则、养犬管理的职责与义务、养犬管理服务、养犬行为准则、犬只安全管控、法律责任、附则7章。新版条例在强化安全管理的同时,充分体现人性化导向,力求实现既“管得住”,也“放得开”。

全国新规

对退役军人创业

给予税收等扶持政策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

退役军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和资助政策。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对退役军人创业给予税收、融资、信贷等扶持政策。

放贷机构要向借款人展示

“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8月1日起施行。

新规规定:

不管是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还是线上平台,只要做个人贷款,都要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有哪些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是多少,谁收的,怎么收,都要说明白;

放贷机构要在明示表里承诺,除了已经列出的收费外,不会再收取任何与贷款相关的费用。

社会团体禁止设立

四类分支机构

民政部日前发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新规要求:

社会团体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

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社会组织未经批准

不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近日,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新规明确: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须经批准并实施项目清单管理,严格审批、总量控制;

原则上每个社会组织只能设立一个评比表彰项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

新规还明确了九项禁止情形,并规定七类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

化妆品个性化服务

第二阶段试点扩围

7月10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扩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范围的通知》发布。

自8月1日起,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四川、新疆等8个省(区)纳入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范围。

通知提到,参与试点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可根据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

严格防范商业贿赂行为

近日,国家药监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新规对医药代表准入、备案、学术推广、禁入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

在准入环节,规定医药代表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掌握相关药物临床理论知识。

在备案环节,要求明确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区域并上传合规承诺书。

在学术推广环节,明确医药代表不得存在的9种禁止性情形,严格防范商业贿赂行为。

在禁入环节,要求持有人不得聘用或者授权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医药代表,并根据合同追究相关人员和专业组织责任。

新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新增多项检测指标

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8月1日起施行。

新版规范核心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检查结论与流程更趋科学:删除了“复查”这一体检结论,替换为精准的“补充检查”“进一步检查”;

监护范围显著扩大:新增了12类有害化学因素(如甲苯、溴丙烷、铟及其化合物等)、3类粉尘因素及低温、激光等物理因素的健康监护要求;

报告与档案管理要求更严:新增了《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编制指南》,要求清晰呈现疑似职业病检出情况,并明确档案保存期限自劳动者最后一次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相关记录

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施行。

规定提出:

海关对可能导致境内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的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进行生物安全风险监测。因实施风险监测,需采集样本开展检测的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应当根据海关要求,配合开展样本采集工作。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货物、物品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特殊货物、物品生产、销售、使用记录,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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