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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四川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

2026-03-19 来源:四川观察 分享:

3月19日上午,省发展改革委举办了新闻通气会,解读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普惠托育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

有哪些新规定?

记者从会上获悉,《通知》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及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保育费、住宿费)和其他服务费(伙食费、材料费等);并要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将本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在统一平台网站进行公示并动态更新。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会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处长杨丽介绍,公办、社会办托育服务机构收取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在严格规范收费退费行为方面,《通知》规定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月收取保育费、住宿费、伙食费,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退费时保育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幼儿园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退费参照幼儿园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通知》提出了一些细化要求,杨丽说:“一是充分考虑托育服务机构招生对象为3岁以下幼儿的特殊情况,要求各地保育费收费标准可以根据班型、服务类型不同制定不同收费标准。二是要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根据各地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提前3个月报备、提前1个月公示。三是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和退费事项。提出保育费、住宿费、伙食费收取时长以及费用计退等要求。”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如何“托得起”?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如何体现“托得起”?杨丽介绍,我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并予以补助,认定标准包括“暂未出台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的,根据班型不同收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70%;属地出台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后,基本服务费按政府指导价执行”,《通知》出台后,明确普惠托育机构包括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及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范围更加清晰。同时,提出制定政府指导价的主要原则、程序要求、基本依据、参考因素等,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基准服务收费标准和浮动范围,坚持非营利原则,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后的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机构办托成本、当地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

认定后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运营补助

《通知》中规定“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托育服务机构该如何申请认定?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处长曾伟介绍,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我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随时申请的原则,凡是自评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自愿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申请。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从质量有保障、收费应合理、运营可持续等方面,对申请机构的资质、条件、收费、管理等进行审核查验,经初审合格、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经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全日托在托人数和在托月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运营补助,用于补助机构日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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