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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全面推广普及

2026-04-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分享: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延中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不仅明确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而且规定了国家对“通用语言文字”承担“全面推广普及”的责任。

现代国家高度重视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

在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国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关国家历史文化传承、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事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事关国民教育普及和国家现代化事业,事关经济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历史上很多国家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近代以来现代国家也把它作为推进民族团结、国家建设和现代化进程的一般惯例。根据对100个联合国会员国官方语言立法的不完全统计,约80个国家规定了一种官方语言作为全国通用语言文字,其余20多个国家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官方语言。也就是说,当今世界四分之三甚至五分之四(75%-80%)左右的国家,通过宪法或专门的语言法(案),确定某种语言文字作为全国唯一的通用语言文字。比如,美国通过总统行政命令规定英语为联邦的官方语言,法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国的国家语言是法语”,日本、德国、韩国、匈牙利等,都规定了本国使用的官方语言。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语言文字事业,新中国成立之后把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等各个时期,统筹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和语言文字、文化教育、民族团结进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各方面工作。在2000年颁布、202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础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做出了进一步规定,提出了新时代全面推广普及通用语言文字的任务和要求,明确了国家机关、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使用和推广普及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必将进一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快速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对全国各族人民进一步增强“五个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更好维护国家统一、主权和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准确把握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精神实质

在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人口大国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不是一项简单、容易的工作。尤其不能忽略的是,在这个领域往往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认识问题。有些认识是模糊的,有些认识是错误的,还有些认识是来自各种敌对势力的故意抹黑与污蔑。

一些人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同于汉民族的语言文字,这是一种模糊认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起源于汉语言文字不假,但不仅仅是汉民族的语言文字,而是在历史发展中逐步成为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即是国家范围内各民族(也就是中华民族这个整体)共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事实上,新中国成立后识别出的56个民族,大多数民族和人口都普遍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既是历史发展和全国各民族共同选择的结果,更是在现代化进程中语言文字发展的潮流和趋势。

一些人往往把语言文字与民族身份、民族认同等同起来,把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对立起来,也是一种错误认识。他们认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就是弱化甚至消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就是“汉化”或“同化”少数民族。其实,我们国家对56个民族的识别是一个相当长的科学认定与国家认可的过程,而不是像西方民族理论所认为的“一种语言”等于“一种文化”、等于“一个民族”的那种机械判断。我国56个民族中相当多的民族没有自己的“文字”,就是“语言”也不是完全独立、各成体系的,借用、相通是普遍现象。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化并不简单等同,民族语言与民族身份认同更不是一回事。借保护民族语言、民族文化、民族身份的理由,拒绝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认识是错误的,要进一步深刻认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政策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

正确处理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使用保护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关系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国家通用、各民族共享的语言文字,是最重要的“共同性”因素之一,因而需要“全面推广普及”。新时代党的民族政策强调“增进共同性”,同时强调“尊重和包容差异性”,提出要正确处理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党和国家十分强调保护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注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强调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也对如何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做出了相应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整理、研究和利用。这些规定不仅比很多国家全面和先进,而且在落实执行中做得非常到位。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范围、各少数民族的非遗保护、古籍保护整理与研究开发利用走在了世界前列,成效十分显著,得到了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功能、地位、作用方面存在差异性,这是历史形成的,是历史发展进程和绝大多数人口自然选择的结果。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语言本身在功能作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强弱之分是客观存在的,但这与语言不平等没有关系,更不能引申为“民族不平等”。在党的领导下,新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各民族共同当家做主人,政治上一律平等。把语言功能作用的差异等同于“民族不平等”,在理论认识上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是危险的。

我们要深切地认识到,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是仅仅针对民族地区、针对少数民族的。汉族,非民族地区也要落实这一要求。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固然需要在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不断努力,全国民族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和相当数量的汉族公民,也需要在学习和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下功夫。

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和贯彻落实好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责任。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要按照法律规定,全面落实相关机构、组织在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职责要求,加强宣传教育,澄清模糊认识,纠正错误认识。切实解决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实际困难。防范和杜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言行,坚决反对境内外敌对势力以民族、宗教、人权、语言、文化等名义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污蔑抹黑、遏制打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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