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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实施意见,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2022-07-21 来源:四川在线 分享:

四川在线记者 刘春华 兰楠 摄影 肖雨杨

7月21日,四川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相关情况,并与四川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一起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现场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四川省通过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持续降低群众就医费用负担,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得到较好满足。但随着改革的纵深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不足、大病重病患者负担较重问题尚未彻底解决。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张海峰介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了国家医保局、省直相关部门、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实施意见》共分为3部分内容、11条举措。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通过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根据计划,2022年四川将全面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和经办规程市级统一,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州)开展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试点。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等6类

“救助对象统一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并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张海峰说,《实施意见》聚焦解决救助对象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制图 兰楠

具体如何救助?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根据各统筹地区确定的最低档次缴费标准(2022年标准为320元/人·年),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2022年标准为240元/人·年),已稳定脱贫人口执行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相关政策规定。

救助对象统一享受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给予倾斜支付。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施分类救助和倾斜救助。同时,四川还将拓宽社会综合救助渠道,发展壮大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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