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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作品究竟有没有著作权?法院判了

2025-03-22 来源:央视新闻 分享:

随着人工智能飞速发展,输入几个提示词、表达清楚构想,就可以自动生成经过个性化改编的文图新作品。但这种创作模式不免产生新的法律问题,AI生成的作品有版权吗?前不久,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涉及AI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江苏常熟:判决一起涉及AI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3年2月,在上海从事艺术设计的林晨使用人工智能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进行文生图创作,并用PS修图软件手工修改,多轮设计后,最终形成一幅江边夜景图并取名为《伴心》。

原告 林晨:通过对关键词数十次的修改,我对画面中爱心气球的大小、数量、光影和造型等细节进行了调整。因为生成的爱心并不够完美,所以我用Photoshop软件进行了后期编辑,然后再导入AI工具中进行反复的修改迭代,最终形成了在黄浦江上的半心夜景作品图。

2023年4月7日,林晨将这个图片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美术作品登记,作者和著作权人都是林晨本人。2024年,林晨发现自己的这幅作品图被两家公司用于网络宣传,其中一家公司还将他的作品搭建成了气模成品并展示在了常熟琴湖。

原告 林晨:公司的网络宣传中,也看到了我的《伴心》作品图,他们删除了图中的高塔和我的署名。从实景宣传图片中能明显看出这是对我作品的抄袭,在与他们沟通无果后,我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4月25日,林晨将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到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定被告侵犯著作权成立

原告是否享有这幅图片的著作权?这个问题成为了庭审现场的争议焦点。

被告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嘉:气球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气球呈纺锤形属于常见的几何图形,由于它们缺乏原创性和表达性,本身并不构成作品。

被告常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成:原告创作内容系AI生成,其描述词为公共领域的日常表达,且其后期调整也为常规拓展方式。由此形成的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不具有独创性。公司所放置的爱心气膜产品与原告主张的美术作品不构成实际性相似,其主张产品侵犯其著作权不能成立。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李军:本案中《伴心》图,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没有如实标注原图作者的署名,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李军:两被告在小红书平台、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以及1688网店中使用的涉案图片,在可供对比的部分与案涉《伴心》图高度一致,仅存在裁剪大小、涂抹部分素材、添加文字等细微区别,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连续三天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常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目前该案中的两被告已自行履行完判决义务。

如何确定AI创作的保护边界?

随着AI应用的普及,此类案件必然会越来越多。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在AI生成内容的保护上暂无明确规定,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也仍然存在争议。现行条件下,如何确定AI创作的保护边界?

法律专家表示,若无足够的证据,人工智能生成物一般不构成操作者创作的作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室主任 管育鹰:就单纯的AI系统生成的生成物,它肯定不是作品,因为它的过程它不是一个创作的过程,它应该是前端有很多数据输入训练之后,根据算法把这些数据重新按照它的算法逻辑组合,然后这样输出来的。

在司法审判中,判定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上的作品需要操作者提供充分的创作证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室主任 管育鹰:如果没有整个创作过程一个很清晰的证据链,从第一幅图生出来是什么样,最终生成的和一开始生成的,改变和创造还是要体现创造的这个量到底是多少,有清晰的证据链,我觉得也是可以支持这种诉求的。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周薇: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时,应被视为一种“创作”。AI本身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因为AI是人类设计和开发的工具。而使用AI工具进行创作并投入了独创性智力的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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