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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涉嫌“数据犯罪” 国安机关最新提示

2026-05-30 来源: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分享:

“数据犯罪”知多少

科技革命的浪潮奔涌向前,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模型等前沿科技正重构着人类社会的运行逻辑。与此同时,数据安全面临的风险与日俱增,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数据窃取花样多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发现,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往往通过“买”“聘”“诱”“骗”等方式开展数据窃取,对我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买”——他们可能通过向境内相关人员有偿咨询、打包购买等方式,获得相关行业领域数据。

“聘”——他们可能招聘航空、船舶等爱好者作为“志愿者”,通过在特定区域架设专门设备,非法搜集、获取我航空、船舶、高铁、气象等重点领域信号数据。

“诱”——他们可能通过代理公司,向我境内相关行业领域推广其技术和设备,诱导上传关键数据。

“骗”——他们可能以蝇头小利诱骗境内人员进行精确定位、图像拍摄,并标注上传我敏感地理坐标信息。

“数据犯罪”有哪些

近年来,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构筑起维护国家数据安全的法治体系。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涉及数据安全的犯罪行为及其刑罚,为打击数据安全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跨境非法传输数据:

——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提供对方需要的数据资料,且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还向其提供需要的数据资料的,适用《刑法》规定的“间谍罪”。

——跨境传输数据,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的,适用《刑法》“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跨境传输数据,不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但被鉴定为商业秘密的,适用《刑法》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境内非法采集、传输数据:

——持有、传输的数据资料、信息经鉴定为国家秘密的,适用《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未获取国家秘密,但在搜集信息或展开调查过程中使用法定的窃听、窃密设备的,适用《刑法》规定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通过技术手段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的,适用《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以窃取或其他方法获取,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国家安全机关坚定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境外势力对我国开展网络攻击、数据窃密以及其他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筑牢数据安全屏障。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危害数据安全的可疑情况,请及时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受理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或者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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