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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车位≠私人仓库!业主车位改仓储索赔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2026-08-28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分享:

业主花钱买的拥有产权的车位,是否想怎么利用就怎么利用?肯定有不少人会脱口而出:“那当然。”“我有产权我做主,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上海的李女士在拥有产权的车位上储物,物业公司让她移走,她没移,物业就代为存放,结果部分物品受潮发霉了。李女士将物业起诉到了法院,物业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合法取得车位产权,是否就可以不受约束随意使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此案。

产权车位上的储物柜被责令改正

李女士购房时,同时购置了一个地下产权车位,标注为“特种用途”,也就是说,平时可正常停车使用,也可买卖过户,但受规划、人防法规约束,战时需服从政府征用,不得破坏人防防护结构,不能私自改造车位。

李女士入住后,在车位上放置了一个储物柜,用于存放酒类、玩具等物品,俨然成了一个“私人小仓库”。物业公司收到了有关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书记员李雨箐告诉记者:

李雨箐:有关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对业主在地下车库公共部位擅自堆物的行为限期整改。收到通知后,物业公司就多次联系李女士,要求她自行清理储物柜,但李女士一直未予配合。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只好将储物柜暂时移至公司仓库保管,并告知李女士尽快去领,但她一直没去。

物业代为保管受潮发霉

等到李女士想取储物柜的物品的时候,发现柜中部分物品因受潮发霉,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一万四千多元。

李雨箐:李女士认为,地下车位属于她的私有产权,而非公共区域,物业公司未经许可强行处置她的车位上的物品,且并未妥善保管,严重侵犯了她的私有财产权。

物业公司答辩强调,地下车位使用用途为停车,他们对车库整体公共安全以及环境卫生有权进行管理;物业公司曾多次联系李女士移除或取走柜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保管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业主不得擅自改变车位使用性质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新虹桥人民法庭(虹桥商事法庭)法官万涛主审此案,他强调,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车位,不得擅自改变车位使用性质。

万涛:原告在地下停车位安装储物柜的行为,改变了车位的用途,同时储物柜存放的酒类、物品、玩偶、玩具、收纳箱等,也对整个地下车库的管理带来了消防安全隐患。被告多次通过张贴告知单以及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原告清理整改,原告均未予以理睬,实属不当。原告储物柜被清理后,被告及时告知原告可至被告处领取相应的物品,但原告怠于至被告处领取,导致储物柜内部分物品发生损坏,相应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据此,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产权车位难道不是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吗?随意处置有何隐患?

万涛:享有产权,并不等于取得任意处置权。地下车库的用途原本就是停放车辆,业主在车位上长期摆放固定储物柜,实质是将车位变更为储物空间,既违反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不动产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法律规定。地下车库的交通、消防、照明均是按照整体规划进行建造设计,随意违规处置,将会影响地下车库的整体使用秩序,带来消防安全隐患,进而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

法院:保护私有产权 但要划定行使边界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新虹桥人民法庭(虹桥商事法庭)庭长黄秉璋强调,法律保护私有产权,但同样划定了权利行使边界:即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黄秉璋: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但权利的边界止于他人的权利和公共的利益。业主虽对车位享有合法使用权或所有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法官强调,类似于在车位上储物,为了自家的“方便”,成了大家的“隐患”的情形,物业公司应当“该出手时就出手”。

黄秉璋:物业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管理需恪守法律规定与合同的约定,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做到权责对等、程序先行、服务与管理并重,积极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与社区安全底线。业主应树立规则意识,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唯有人人遵规守纪,才能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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