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宣判
| 2021-08-04 来源:香巴拉资讯 | 分享: |


案例: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2020年9月初,被告人林某某为牟利,应刘某某(身份不详,在逃)的邀约,帮助其收购全国各地的银行卡,电话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等物品,并转销给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用于犯罪赃款走账,非法获利35000元。经查,被告人林某某收购并邮寄给犯罪团伙的银行卡共涉案97起,涉案金额共计200余万元人民币。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江苏省昆山市被当地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1月4日,被押解至泸定县看守所羁押。
结果:甘孜州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宣判
近日, 泸定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
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其收购并加价出卖的银行卡会用于网络犯罪等犯罪行为,为获取不法利益还主动卖卡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庭审现场还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和群众旁听,以此告诫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同时还要注意不受非法利益诱惑,不贩卖个人或他人信息、银行卡、手机卡,不为网络信息犯罪提供帮助,人人注意人人防,维护网络干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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