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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26-10-16 来源:青海日报 分享:

10月12日,记者从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了解到,新修订的《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日前正式印发实施。本次修订立足省情实际,统筹兼顾用人单位义务履行与残疾人权益保障,进一步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机制,为更好发挥制度效能提供了保障。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将申报窗口期调整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申报周期大幅拉长,给用人单位更加充裕的时间准备材料、完成年审。通过时间周期拓宽,将从源头减少因错过申报时限带来的合规风险。办法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全省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缴入省级国库,市(州)与县(市、区)分成比例,由各市(州)财政、残联结合本地残疾人就业事权划分自主确定;2026年12月31日前征收的保障金仍沿用原征缴入库比例。此次调整赋予市州更大统筹自主权,推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提升保障金使用精准度。

在就业认定标准上,《实施办法》把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更新为“工资不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统一全省执行标尺,消除地区差异。突出就业优先导向,进一步明确资金重点投向残疾人职业培训、设施改造支持、自主创业扶持、超比例安置奖励、困难残疾人救济补助等方向,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

《实施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残疾人安置最低比例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5%;重度残疾人就业按2人折算;注册3年内,30人及以下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可依规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减免不超过一年应缴额度等规定继续有效,保持了政策连续性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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